车主被自己的车撞伤 能用第三者车险赔吗?法院判了

2026-02-02 15:43:52     来源:   游民星空        作者:若风

2月2日消息,车主被自己的车辆撞伤,能用自己车辆的第三者车险赔付吗?山东高法今日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。

据介绍,2024年6月22日20时35分许,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汽车,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、停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及车边的该车驾驶员张某某相撞,造成三车损坏、王某与张某某受伤。

肇事后李某某弃车逃逸,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,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,张某某、王某无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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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查,李某某的小型汽车在甲公司投保交强险;张某某的小型轿车在乙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,张某某也是该车驾驶员、投保人。

事故后张某某住院治疗25天,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,后变更诉讼请求为68338.63元。

李某某认可事故属实,但否认逃逸;甲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合理损失;乙公司以张某某不属本车“第三者”为由,拒绝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案涉事故责任划分明确,车辆投保情况属实,张某某因事故住院25天并产生相应损失。

经核定,张某某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62588.63元。

法院认为,李某某(肇事者)的小型汽车投保交强险,甲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8000元,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交通费3250元,共计21250元;超出交强险部分的44588.63元,由承担全部责任的李某某赔偿。

关于乙公司的责任,根据相关法律及保险条款,交强险、商业三者险的“第三者”均排除本车被保险人及驾驶员。

张某某作为小型轿车驾驶员、投保人,虽受伤时在车外,但对车辆仍有掌控权,身份未转化为“第三者”,故其要求乙公司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。

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某21250元,李某某赔偿张某某44588.63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